(1)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持有食品生产商/进口商、分销商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这些经营者进口食品样品用于研究和开发目的。(例如,测试未注册的进口加工食品、食品贸易展览会和展览,以及用于捐赠等。
(2)证书不包括以下内容:进口用于在展览/贸易展期间“免费品尝”的产品、以确定市场或消费者的可接受性为目的的测试等;
(3)指导原则对“进口商”、“进口许可证”、“成品/产品”、“预包装”、“加工食品”等词语进行了术语定义;
(4)准则说明了对仅限样品食品进口所需材料:申请函或意向书应包括产品/品牌名称和数量以及制造商名称及地址、经过公证的承诺宣誓书、作为制造商/进口商或分销商经营的有效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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