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销售合同、商品照片等其它证明材料。
鉴于当事人购入的第二批涉案商品标签已自行整改,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用于生产各类食品,或者经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或者赠送。但因标签、标志、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回收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或者赠送;销售或者赠送时应当向消费者或者受赠人明示补救措施。”的规定,本案不予没收。
依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和《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属于首次违法,主观过错较小,违法行为属于标签漏项而非无标签。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及时整改,产品本身没有质量问题,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壹万捌仟零伍拾(大写)元、违法所得捌万陆仟柒佰伍拾(大写)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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