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退还货款的诉求,但驳回了原告要求赔偿十倍货款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据此,界定本条法律规定的消费者主体最终应当以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这一消费目的来予以评判。从本案查明的案情看,原告王某某除本案外还涉及其他多起类似诉讼案件,且每起案件均涉及了向出售方索赔的诉求,据此足以认定原告购买案涉物品并非以生活消费为目的。鉴于此,法院作出了原告并非该法律条文定义的消费者的否定性评判,进而驳回了原告要求十倍赔偿的诉求。
因此,评判主张权益一方是否为该法律语境中的消费者,不应仅凭其购买了商品就当然认定为消费者,而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评判并予以认定,从而保护真正的消费者,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本意落到实处。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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