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俄罗斯商品馆”在全国各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这些商品馆以俄罗斯商品为主题,吸引了大量消费者的关注和购买。然而,随着俄罗斯商品馆的火爆,一些问题和争议也逐渐浮现,引发了广泛的网络舆情讨论。
下一步,桂城市场监管所将保持高压态势,全力做好岁末年关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持续开展进口食品打假打非专项整治,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规范市场秩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或原产地区的名称,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如果中文标签上标明了“原产地(或原产国):俄罗斯”及“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说明该食品是进口俄罗斯食品;反之,中文标签内容中出现了国内的生产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国内的产地,或标示着中国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执行标准,说明这是在中国境内生产的食品,不是进口俄罗斯原产的食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消费者在挑选进口食品时,可查阅商品外包装上的商品条码,如果商品条码为69开头,则产品为国内生产,并非俄罗斯或者其他国家的进口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如果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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